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4536946号“AUTONOMIC A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377号
申请人:奥托诺米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36946号“AUTONOMIC A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2400号“Autonomy及图”商标、第3582371号“AUTONOMY”商标、第11934696号“AU DESIGN”商标、第30756126号“AU”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企业已经倒闭,申请人已对其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商标转移证明;2、词典解释;3、相关裁定书及行政判决书;4、相关报道;5、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公司状态。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于2019年11月12日做出的2019撤W050972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93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于2019年11月12日做出的2019撤W050345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93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三经我局于2019年8月20日做出的2019撤W033917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在计算机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69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 申请商标英文“Au”在申请商标中所占比例较大,亦应作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与引证商标四英文“AU”在呼叫、字母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用于车辆及车队的远程信息处理及管理)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王小源
郑婷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