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764983号“pet'e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373号
申请人:北京昊星联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8764983号“pet'e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7074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注册地相距甚远,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pet'em”与引证商标“PETEMO”字母构成相近,仅有一字母之差,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利及于全国范围,商标的使用不受权利人住所地的限制,地域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