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420552 - 商评字[2020]第0000118398号 - 申请人:央视动画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42055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398号

       

      申请人:央视动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成德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205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出品大型动画片的卡通形象,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981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6008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4581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协议、发票、动画片宣传材料、荣誉证书等的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图形在视觉效果、构图要素、指代事物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钱包(钱夹)、宠物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钱包(钱夹)、鞍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