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PHASE 10”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0392095号“PHASE 10”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211号

       

      申请人:美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烟台百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12日对第30392095号“PHASE 10”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具有明显的搭便车的主观恶意,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申请人和相关公众的利益。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PHASE 10”系列商标的抢注,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明显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扰乱社会秩序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民法总则》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1.被申请人的工商登记信息;2.被申请人在阿里巴巴的店铺信息;3.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4.相关品牌介绍;5.网络文章;6.关于申请人及相关产品的介绍;7.相关产品销售截图;8.参展资料;9.网店相关资料。
      申请人逾期向我局提交了部分补强证据,我局不予赘述。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680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棋盘游戏器具;麻将牌;宾果游戏牌;纸牌;扑克牌;棋”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4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与《民法总则》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棋盘游戏器具”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其所主张的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尚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在“棋盘游戏器具”等商品上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之情形。争议商标既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禁止注册和使用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也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系被申请人采取向商标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申请书件等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或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援引上述条款认为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之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