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219805号“倍力 BEILI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94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新展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倍耐力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219805号“倍力 BEIL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3335号决定,于2019年04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2015年4月23日至2018年4月22日期间,申请人正处于破产清算期间,这正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不使用商标的正当理由。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2016)粤20破1号《决定书》;2、(2016)粤20破1号《民事裁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所称的破产清算事实发生、持续的时间并未完整覆盖整个指定期间,由于申请人未举证证明复审商标于其破产清算前曾被实际使用,故难以认定破产清算系导致复审商标停止使用的正当理由。二、自复审商标核准转让予申请人至破产清算开始,申请人没有任何准备或已经使用复审商标的意图。综上,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第1128、320期商标转让公告、第902期商标初审公告;
2、(2016)京73行初4372号-洛阳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案;
3、2015年京知行初字第05583号-迦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案;
4、广州新展有机硅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
5、广东新展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
我局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广州市新展粘胶厂于2002年6月24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04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商品上,经转让,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期限至2024年2月6日。
2、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18年4月23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人需提交其在2015年4月23日至2018年4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涉及的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工业用粘合剂”商品上是否具有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我局认为,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包括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及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虽可以证明申请人于2017年8月17日被宣告破产,但申请人在2015年4月23日至2017年8月16日仍可进行商业活动,申请人未提交在上述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另,申请人未提交相关破产清算或重组的证据材料,我局无法判断申请人是否进行了破产清算或重组。因此,申请人关于复审商标属于正当理由不使用的主张理由不足,我局不予认可。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