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洁强JIEQIANG JQ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427523号“洁强JIEQIANG JQ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573号

       

      申请人:江西洁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27523号“洁强JIEQIANG JQ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781950号“捷勤 JQ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英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4867928号“JIEQ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