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462573号“才江恒通CAIJIANGHENGTONG及
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411号
申请人:宁夏才江恒通机械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62573号“才江恒通CAIJIANGHENGT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585220号图形商标、第13651731号图形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