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士家汤岗子龙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479294号“君士家汤岗子龙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757号

       

      申请人:千山区燕泉天然泉水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79294号“君士家汤岗子龙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3357484号“君士家汤岗子燕泉水”的所有人均为千山区燕泉天然泉水厂,二者系同一主体,因此,两商标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娜娜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