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全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933940号“全龄”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756号

       

      申请人:杭州润宝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33940号“全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现代汉语中的固有词汇,整体寓意独特,拥有自己的品牌创意和设计理念,是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汇,具备商标可识别性、显著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不符合表示指定商品的常规用语习惯。“全龄”属于暗示性标志,其描述仅能使消费者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产生某种联想,具有显著性。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商标档案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整体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商标审查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