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087447号“洪兴表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754号
申请人:武汉洪兴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永多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87447号“洪兴表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47278号“洪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含义存在明显差异,并存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并在先使用的,经过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强显著性并建立了较高的市场声誉,并形成了相关公众群体。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收据、广告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