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Damp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449543号“Damp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647号

       

      申请人:丹帕海鲜餐馆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49543号“Damp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72227号“Pamp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已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及使用图片、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得注册的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字母“Dampa”与引证商标字母“Pampa”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临时住宿、餐馆、餐厅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