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400608号“PhD smart BA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770号
申请人:营养博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00608号“PhD smart B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首创,具有非常高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209719号“RHD及图”商标、第1490160号“醒目 SMART”商标、第1502081号“醒目 SMART”商标、第1510140号“SMART”商标、第1563480号“SMART”商标、第38138697号“思曼帝 SMART”商标、国际注册第1232719号“MINI BAR BO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构图、整体外观、呼叫方式、含义上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在中国市场使用并形成稳定联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经审查予以驳回,因此,该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