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40686957号“悦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731号
申请人:安徽肥猫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庆市东方智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86957号“悦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31983号“果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未续展。申请人自愿放弃与第22649403号“悦果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类似的“宠物用香砂”商品。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树木;谷(谷类);植物;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葡萄;新鲜桃;植物种子;动物食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至2019年5月20日,该商标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注册,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宠物用香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在申请人放弃申请的项目上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两商标在申请人复审的商品上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树木;谷(谷类);植物;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葡萄;新鲜桃;植物种子;动物食品”商品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