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LUMINOUS 630”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6499号“LUMINOUS 630”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395号

       

      申请人:BEIERSDORF AG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6499号“LUMINOUS 63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61792号“KOSE LUMINOUS”商标、第35571818号“The Luminous 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明显区别,便于相关公众区分,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或混淆。申请人是全球知名的护肤品和化妆品提供商,其产品广受消费者好评。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申请人的主商标“NIVEA”和“妮微雅”商标已在化妆品和护肤品领域建立了很高的知名度。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审计报告、检索报告、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