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慈源及图(指定颜色)”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6120610号“慈源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97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太原市迎泽区善馨德妙慈源足部按摩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慈源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120610号“慈源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7343号决定,于2019年08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11月5日至2018年11月4日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的进行了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1、加盟店学员结业照片;2、荣誉证书;3、房屋租赁合同及门店照片;4、锦旗照片及相关证明;5、加盟店授权合同及收据;6、媒体报道网址等。
      我局经核对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上述主要证据包含了其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我局将申请人上述证据的复印件寄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太原市迎泽区慈源贾氏足部保健中心于2007年6月21日申请注册,并于2010年3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按摩(医疗)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3月27日,在宽展期内。2019年5月该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于本案现申请人,现申请人于2019年7月对该商标提出续展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三年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提交的证据,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11月5日至2018年11月4日期间在按摩(医疗)等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的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申请人在案证据中的荣誉资料、门店照片、加盟店授权合同等证据已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原注册人于指定期间内在足疗保健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的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按摩(医疗)、保健、医疗辅助、理疗、心理专家、芳香疗法部分核定服务与足疗保健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由于申请人未提供复审商标在疗养院、济贫院、饮食营养指导其余复审服务上有效的使用证据,故,对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医疗诊所、按摩(医疗)、保健、医疗辅助、理疗、心理专家、芳香疗法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疗养院、济贫院、饮食营养指导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