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老爸老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40215679号“老爸老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389号

       

      申请人:浙江老爸老妈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15679号“老爸老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96641号“老爸老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权利状态不稳定。“老爸老妈”取自申请人的企业字号,直接指向申请人。经过申请人多年的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密切的联系,同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上差异较大,消费者完全可以将其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作协议、宣传报道、项目开发合同、员工服装定制订单以及服装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到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合法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