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459530号“zanro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722号
申请人:上海赞融健康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智高点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59530号“zanr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46524号“赞融 Zang Rong”商标、第1252220号“安荣 anr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具有密切的内在联系,是具有独创意义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具备识别作用。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权至2019年3月6日,该商标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注册,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呼叫上相近,属于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用膳食补充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膳食纤维;补药;医用营养品;营养补充剂;蛋白质膳食补充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蜂蜜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用膳食补充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