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151962号“七分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365号
申请人:苏州七分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圆梦旭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51962号“七分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7分甜”并非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质量等特点,具有一定显著性,能够起到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