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707389号“阳光天使 SUNN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044号
申请人:上海国韵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慕达星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07389号“阳光天使 SUNN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8183号商标、第8447885号商标、第22252900号商标、第16097608号商标、第1785013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现已无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登记证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处于撤销复审审理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已足以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