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538533号“怡心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041号
申请人:大连怡心轩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38533号“怡心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630814号商标、第4420460号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