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6209765号“BLACKROLL”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759号
申请人:布莱克林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州陌陌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16日对第26209765号“BLACKROL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并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大量囤积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正常市场秩序,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官网介绍;
2、被申请人恶意申请注册他人商标列表;
3、搜狐、新浪等网站对申请人产品的介绍;
4、淘宝网、亚马逊等网站在售申请人产品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寓意,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识别性,并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且与被申请人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交换给申请人,申请人坚持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4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振动按摩器、按摩器械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权内。
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80多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多件商标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商标标识相同或高度近似,包括“乔迪阿玛尼斯 GEORDIE ARMANICE”商标、“鹿晗”商标、“TFBOYS”商标、“杨超越”商标、“HYPERICE”、“哈普艾斯”等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条款中。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精神也已体现在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进行审理。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保护的是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如商号权、姓名权等。本案中,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BLACKROLL”作为申请人商号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振动按摩器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在案证据尚难以认定相关公众易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损害其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商号权的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是以该商标在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商品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本案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振动按摩器等全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BLACKROLL”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其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根据本案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申请注册80多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多件商标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商标标识相同或高度近似,包括“乔迪阿玛尼斯 GEORDIE ARMANICE”商标、“鹿晗”商标、“TFBOYS”商标、“杨超越”商标、“HYPERICE”、“哈普艾斯”等商标。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合理出处,其行为难谓正当。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