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176861号“有巢氏古戏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078号
申请人:江西有巢氏古建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76861号“有巢氏古戏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425895号“有巢氏文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423661号“有巢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628428号“有巢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169709号“有巢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视觉、含义表达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巢氏古戏台”与引证商标一“有巢氏文化”、引证商标二至四中的文字“有巢氏”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木工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木工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