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690605号“云e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715号
申请人:杭州美平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90605号“云e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13998号“云宝商盟”商标、第18756255号“宝云儿YUNBADY”商标、第11137447号“宝云”商标、第17655444号“云宝通”商标、第36344558号“金云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商标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正处于驳回复审阶段,权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 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如果商标被驳回会给申请人带来巨额的经济损失。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为有效的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