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238239号“旺市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077号
申请人:河北旺市多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38239号“旺市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在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70814号“旺士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字体字形、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工厂图片、销售合同、发票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旺市多”与引证商标中的文字“旺士多”相比较,仅有一字之差,且首尾汉字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并非体现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的使用情况,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