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安锐呼和浩特市安锐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有限公司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4746064号“安锐呼和浩特市安锐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有限公司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076号

       

      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安锐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46064号“安锐呼和浩特市安锐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有限公司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备申请人独特的视角与设计理念,尤其是具有独立性、显著性、可识别性,指定使用在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安锐呼和浩特市安锐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有限公司”及五个五星图样组合而成,作为商标使用在质量检测;质量评估等服务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等级或服务质量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