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贵仁药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628022号“贵仁药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075号

       

      申请人:内蒙古贵仁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28022号“贵仁药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申请商标整体含义丰富,具有明确的指向作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78751号“貴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684590号“贵仁古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017606号“贵仁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73147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整体外观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文字“贵仁药”与引证商标一“貴仁”、引证商标三“贵仁堂”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替他人推销;电话市场营销;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