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锦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607954号“锦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708号

       

      申请人:上海锦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07954号“锦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行业内外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在第29520201号“锦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将该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具有很高的影响力。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其效力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此案,等待无效宣告案件的结果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