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775901号“CELL FUTU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705号
申请人:浙江小川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宏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75901号“CELL FUT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58366号“细胞好物 Cell及图”商标、第35293074号“CELLNET”商标、第35628789号“CELL MAGIC”商标、第5829359号“FUTURE SHOP”商标、第10017237号“未来 FUTURE”商标、第10120479号“FUTURE WEATHER”商标、第20009201号“FUTURELAB”商标、第20713822号“FUTURE 未来”商标、第21316374号“未来畅想 FUTURE”商标、第31606977号“未来 FUTURE”商标、31606978号“未来体育 FUTURE SPORTS”商标、第31606979号“未来广告 FUTURE ADVERTISING”商标、第35314959号“后天传媒 FUTURE MEDIA”商标、的第37401388号“我即未来 FUTURE X”商标、第37760751号“未来设计师 FUTURE DESIGN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及含义等方面有明显的区别,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销售证据、荣誉及宣传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因此,该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十至十二经审查予以驳回,因此,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九、十三至十五在呼叫、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