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366894号“叶楼闹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071号
申请人:王海亮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66894号“叶楼闹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16740号“叶楼闹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呼叫以及含以上都有显著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叶楼闹闹”与引证商标“叶楼闹闹”相比较,文字构成完全相同,已构成呼叫上的近似标识,两商标指定使用在“肉”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