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984565号“HEXTECH CRAFT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801号
申请人:利奥游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84565号“HEXTECH CRAFT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由申请人独创,系申请人推出游戏的奖励系统名称,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直接表示服务项目的内容等特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中的“HEX”并无“十六进制”的字典含义,所以申请商标在含义上也未仅仅表示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HEX”的字典解释;“HEXTECH”奖励系统的网络介绍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HEXTECH CRAFTING”组成,其中“HEX”可译为“十六进制”,是计算机数据的一种表示方法;“TECH”译为“技术”;“CRAFTING”译为“精心制作”。申请商标整体可译为“十六进制技术 精心制作”或与之相近的含义,其指定使用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表示服务内容特点的描述性词汇相联系。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