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096960号“山东省环科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685号
申请人: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省齐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96960号“山东省环科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虽然带有省级行政区划山东,但是由于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直接指明了申请人主体,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混淆。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力宣传、使用,已经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如不予核准注册将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损失。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转制证明、荣誉、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山东”,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申请商标整体上并未形成有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