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552117号“TR n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683号
申请人:苏州天梭电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哲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52117号“TR n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和深刻的内涵。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18836号“I译 TRANS及图”商标、第29735338号“海得轩 Trans及图”商标、第5925847号“Transn”商标、第1372274号“传化 Tran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商标构成要素、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现处于驳回复审中,法律状态不确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商标极具显著性。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有道词典、360翻译关于“trans”、“far”的的释义、商品实物照片及宣传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申请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两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呼叫、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