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御秀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711853号“御秀品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678号

       

      申请人:顾和先
      委托代理人:北京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11853号“御秀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514897号、第19081213号、3688530号图形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外上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