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食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913168号“药食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556号

       

      申请人:安徽亳芍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13168号“药食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原创,指定使用在服务上具备商标的可识别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显著性,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药食汇”指定使用在广告;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上述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具商标识别作用,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