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858507号“有问科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670号
申请人:杭州有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鑫龙华知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58507号“有问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精心独创设计而成,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且经广泛使用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41209号“i问”商标、第6063273号“问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第31680092号“有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商标状态待定。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著作权证书、宣传、使用及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