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160443号“粗布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8597号
申请人:绵阳市蜀翰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60443号“粗布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突出的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粗布房”指定使用在“纺织品毛巾”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他商标予以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4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