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华友财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684410号“华友财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808号

       

      申请人:无锡华友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信诚万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84410号“华友财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08791号“龙江 华友 WY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691736A号“华友商城Huayousc.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094389号“华友互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620363号“华友·合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7289280号“华友之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4259741号“华友特钢HUA YOU SPECIAL STEEL 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4428807号“华友钴业HUAYOU COBAL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868399号“友华CQY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4931672号“友华CQY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七已被驳回且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对应关系,不会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网页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七、九已被我局做出的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七、九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华友”,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与引证商标八的文字“友华”在文字构成及含义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若共同使用在张贴广告、商业专业咨询、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自动售货机出租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是对申请商标的使用,难以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已经可以和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段晓梅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