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257639号“吴少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471号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聚河台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57639号“吴少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并非革命烈士姓名,其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吴少勋”为我国中华英烈网收录的烈士姓名,无其他特定含义,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