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951381号“灸延堂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547号
申请人:葫芦岛绿益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51381号“灸延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二、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遵循审查标准的一致性,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申请商标使用宣传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为“灸延堂”,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医疗按摩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