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330943 - 商评字[2020]第0000122246号 - 申请人:沈阳沈河瑞恩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330943号“ROYAL PRO DENTA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246号

       

      申请人:沈阳沈河瑞恩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一串数字(杭州)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30943号“ROYAL PRO DENT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23610号“雷雨尔Royal”商标、第29750485号“皇朝集团设计中心 ROYAL ROYAL DESIGN CENTER R”商标、第16909157号“洛雅 ROYAL及图”商标、第30648246号“正黄 ROYAL”商标、第36040290号“ROYAL 乐宜家具”商标、国际注册第1140201号“ROYAL T-STICK及图”商标、第18623989号“ROYAL ISHOP”商标、第34297450号“ROYAL HOME”商标、第17996185号“ROYAL BANQUET”商标、第37730008号“ROYAL及图”商标、第37407425号“MY MEMORY YOUNG ROYAL”商标、第13238341A号“ROY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状态未明确,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二、四、五、八、十、十一依法已失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其余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六、七、九、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列顺序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六、七、九、十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区分于引证商标一、三、六、七、九、十二的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依据。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张福伦
    孙侃华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