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WASHINGTE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860671号“WASHINGTEC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475号

       

      申请人:恩玛机械(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60671号“WASHING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13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5213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申请人愿意放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冲突的磨刀机、工业机器人商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本案中,虽复审理由中声明放弃部分商品,但申请人提交的《商标评审代理授权书》中,代理人未获得放弃或变更评审请求的特别授权,故我局对申请人的放弃声明不予认可。
      申请商标“WASHINGTECH”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英文“WASHING”,且整体未形成可与之相区分的明确含义,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磨刀机、工业机器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铣床、车床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切碎机(机器)、粉碎机等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铣床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WASHINGTECH”可译为“洗涤技术”,用于指定使用的垃圾处理装置、清洗设备等复审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技术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