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161985号“纬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071号
申请人:刘秋民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61985号“纬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一经撤销三年未使用依法予以部分撤销。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依法予以部分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张福伦
孙侃华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