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220080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483号
申请人:蒙特梭利学院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20080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652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无效宣告诉讼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类国际注册第13686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7465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存在差异,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的主营业务不同,故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共存。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洽谈商标共存事宜,恳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无效宣告申请书、相关报道、协议书、商标的使用资料等的光盘扫描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审理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280295号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予以维持,该裁定尚未生效;2. 至我局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的商标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指定颜色、构图要素、设计细节等方面基本相同;与引证商标二、三图形在视觉效果、构图要素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娱乐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教育、娱乐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有效地增加与诸引证商标的区分性。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