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2502724号“漫生快活MORE LIF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15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漫生快活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宝瀛万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黄思豪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智英财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502724号“漫生快活MORE LIF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9938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2015年8月7日至2018年8月6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将复审商标使用在餐厅等服务上,众多媒体、公众号对申请人及复审商标的相关服务进行了报道。申请人对外签订了网络运营协议、房屋租赁协议等,通过开设分店、网络宣传营销等途径拓宽业务范围。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图片;
2、相关公众微信好评截图;
3、申请人举办活动的现场照片;
4、各类公众号、平台对复审商标的赞誉;
5、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商友圈入驻协议》;
6、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办公空间租赁协议》;
7、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装修项目施工合同》、施工项目预算单及图纸;
8、“漫生快活馆”总店与分店的实景视频。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该部分证据与其在复审期间提交的证据1-7基本相同。
我局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及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并寄送给被申请人质证,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4月27日申请注册,2014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
2、证据4微信公众号的文章表明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对“漫生快活MORE LIFE”餐厅进行了宣传。证据6《办公空间租赁协议》表明申请人在复审期间租赁了房屋,该协议中房屋地址与证据4中公众号中宣传的餐厅地址一致,可以相互印证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
证据1、2为自制证据,真实性亦难以确定。证据3难以确定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有关。证据5中协议内容涉及的是计算机软件及相关服务,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证据7合同等无相应付款凭证予以佐证,无法证明合同的实际履行。证据8无法确认形成时间,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的使用。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期间为2015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中,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在餐厅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餐厅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全部复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在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