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1209397号“好弟兄 HDX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11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司义清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晋江市好弟兄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环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209397号“好弟兄 HDX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2971号决定,于2019年07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2015年9月17日至2018年9月16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商标局认为使用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网上查询及实地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汽车等复审商品上,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评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自取得复审商标注册以来,一直在真实、公开、合法的宣传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经被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主体信息;
2、广告合同书、广告公司主体信息、广告图片、收据;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主要证据:
3、产品包装图片;
4、泉州企业网、一展通天下杂志宣传材料;
5、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6、荣誉;
7、订单、发票等。
申请人质证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内使用了复审商标。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王宗湄于2012年7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陆地车辆连接器等商品上,后被他人提起异议申请,商标局2015年9月14日发布的注册公告显示复审商标予以核准注册。2016年1月13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被申请人名下。申请人于2018年9月17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2、证据4中的2018年第一期泉州企业网杂志的彩页中显示了复审商标,并使用在汽配零件上。2018年10月一展通天下杂志的彩页显示了复审商标,使用在轮胎螺栓、骑马卡子、扭力胶芯、横直拉杆、12.9级螺栓等汽车底盘件系列商品上。上述杂志证据已核对原件。
3、证据7中的2017年8月17日发票代码为11623638的发票及销售货物获准提供应税劳务清单显示了“好弟兄”标识,内容为行星齿轮等商品。2017年9月18日发票代码为11623639的发票及销售货物获准提供应税劳务清单显示了“好弟兄”标识,内容为行星齿轮等商品。2017年10月21日发票代码为11623640的发票显示了“好弟兄”标识,内容为钢化后轮罗丝等商品。2017年11月23日发票代码为23262169、23262170的发票显示了“好弟兄”标识,内容为钢化后轮罗丝等商品。2018年6月11日发票代码为00356062的发票内容为后轮罗丝、后弓卡子等商品。2018年7月3日发票代码为00356064的发票显示了“好弟兄”标识,内容为钢化后轮罗丝、后弓卡子等商品。其余发票或未提供相对应的销售货物获准提供应税劳务清单,或开发票时间未在复审期间内。上述发票证据已核对原件。
4、证据2中的被申请人与泉州市启业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显示合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广告截图未能体现时间信息,收据时间为2019年9月11日。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被提起撤销申请的日期为2018年9月17日,复审期间为2015年9月17日至2018年9月16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
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程序及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主体信息、泉州企业网、一展通天下杂志宣传材料、订单、发票等证据,上述证据可以表明在复审期间内,被申请人销售了带有复审商标的行星齿轮商品上,在泉州企业网杂志上宣传了复审商标,且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陆地车辆传动齿轮商品与被申请人在先使用的行星齿轮商品为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陆地车辆传动齿轮商品上注册应予以维持。广告合同书、广告公司主体信息、广告图片、收据证据未能体现出广告发布的时间。产品包装图片、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荣誉等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难以直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进行了使用。故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程序及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15年9月17日至2018年9月16日期间内在陆地车辆传动齿轮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其他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2019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陆地车辆传动齿轮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