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994149 - 商评字[2020]第0000119799号 - 申请人:楼淼森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99414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799号

       

      申请人:楼淼森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941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9098号“玉麟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根据审查一致的原则,也应将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构图特点、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似,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啤酒”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属于同一种商品。二者并存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段晓梅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