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波波奇bobop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8800775号“波波奇bobop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18400号重审第0000002504号

       

      申请人:光橙(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贵州省波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18400号《关于第18800775号“波波奇bobop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882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我局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高院认为,诉争商标由汉字“波波奇”和拼音“boboqi”上下排列组成,拼音与汉字相对应;第129783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为汉字“波奇网”,第129782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为字母组合“boqii.com”;诉争商标的汉字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波奇”,诉争商标的拼音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因“波奇”属于臆造词汇,“波波奇”仅对“波奇”增加了叠字“波”,未产生新的含义,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认读效果方面相近。而且在案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一、二经过使用已经有一定知名度,但无证据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