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福星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3188766号“兴福星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797号

       

      申请人:重庆星星套装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88766号“兴福星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10138号“兴福星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19年6月13日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129979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书》决定予以无效宣告,引证商标所有人对该《无效宣告裁定书》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维持我局裁定结果。综上,上述《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696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予以无效宣告,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黄旭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