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846396号“POWERMIX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816号
申请人:莱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46396号“POWERMI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9548号“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018645号“POWERF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371047号“POWERFIX Prof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785151号“POWERMA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商标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可以区分,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POWERMIX”与引证商标一“POWER”、引证商标三“POWERFIX Profi”、引证商标四“POWERMAX”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头发护理用化妆品;洗发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洗衣剂”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洗衣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鉴于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二的撤销复审决定结果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