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小香卤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102929号“小香卤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819号

       

      申请人:四川香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02929号“小香卤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专业从事餐饮连锁事业,是集餐饮产业开发、物流产业开发、餐饮原材料配送、餐饮文化研究的多元化民营现代企业。申请商标不是现代汉语中的固有词汇,由申请人独创而来,有其独特的创意来源和深刻的内涵寓意,并具有较强的固有显著性。申请商标整体并未仅直接描述其指定商品的风味特点,以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来看,不会通过标志本身而联想到指定使用商品的风味特点,申请商标能够实现区别不同商品来源的商标应有功能。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页面截图、销售页面截图、合同、发票、荣誉证书、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小香卤王”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鱼制食品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风味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亦不足以证明其经使用产生了注册商标应有显著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3日